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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汝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汝城**局**股负责人,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3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轿车,从汝城县卢阳镇东溪村出发沿九龙大道向县城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联江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13.8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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