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为湖南省资兴市**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湘L3****号小型轿车,从资兴市唐洞街道资兴市粮食局后门经兴华路向文锋路方向行驶,22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资兴市一完小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中间隔离护栏,造成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3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护栏损失180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