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外出务工,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镇室**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的小型轿车,沿道州南路行驶至与金都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使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对何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5mg/100ml。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永大正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8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是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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