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学校宿舍,现租住湖南省桂阳县**街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0日21时许,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郑林、李耀强在郴州市北湖区民权路段执勤时,查获一辆由驾驶人何某某驾驶的湘L3****小型普通客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5mg/100ml。2019年10月8日经湖南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何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78.85mg/100ml,2019年10月16日经湖南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复检,结果为90.1mg/100ml,驾驶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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