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90********,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市麻章区*镇*村*巷*号*房。高中文化,群众,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9日,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18****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由北往南方向,当天02时58分许途经人民大道霞山区教育局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交通警察现场对何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50mg/100ml。提取何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何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18.89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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