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滁州市南谯区**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滁州市南谯区**办事处**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1时39分,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皖M*****小型汽车沿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定远路丁字路口以西约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95.9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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