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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白银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起亚牌小轿车,沿**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小区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取证照片等;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生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生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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