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攀枝花市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5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18时许,何某某喝酒后驾驶川******两轮摩托车从**乡**村**组家中往**村村道上行驶,当车行驶至李家荒地旁社道路段时发生车辆侧翻,随后何某某报警,民警在出警时发现何某某疑似酒后驾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民警将何某某带到盐边县中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后送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酒精含量为139.7mg/100ml。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何某某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驾驶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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