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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贵BP****号起亚小型普通客车从盘州市石桥镇妥乐景区沿202县道往红果镇方向行驶,21时01分行驶至202县道1KM+100M(小地名:情人谷路段)处时被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何某某酒精含量>100mg/100ml,2019年9月25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何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6.10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无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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