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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3〕2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7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陕西省石泉县**镇**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8月30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3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3年11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石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3年8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陕GU****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泉县滨江大道路段被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办案民警经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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