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磴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8221965********,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小区**号楼。磴口县**镇政府退休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6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5月07日20时20分许,何某某醉酒后驾驶蒙LE****号小型轿车沿磴口县磴额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磴额线39公里附近时,与对向行驶寇某某驾驶的蒙BK****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全某某、寇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认定的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磴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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