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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街**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l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L****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花开富贵酒楼出发,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群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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