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街**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l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L****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花开富贵酒楼出发,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群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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