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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5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福清市音西街道**酒吧饮酒后,驾驶闽AS****号小型轿车沿清盛大道往福清市福政路方向行驶,至福政路消防大队路段时,被陈某某驾驶的闽AP****号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结果。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明知陈某某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行驶路线图、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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