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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住乌兰浩特市**号楼**单元**经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5时3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驾驶蒙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科尔沁右翼前旗**苏木**嘎查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2.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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