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8********,汉族,高中,工作单位:西安**实业有限公司,职位:物流主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14分许,何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7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矿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浐灞新都汇小区门前时遇交警检查。经现场抽血取样,鉴定出何某某血醇浓度为91.17mg/100ml,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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