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现住许昌市魏都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冀战胜 ,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豫K*****小型越野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魏武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桥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为105mg/100ml。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每100ml含乙醇97.72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现场查获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检查和调查。且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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