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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凯里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上瑞线由黄土坎往王朝酒店方向行驶,于当日20时50分,行驶至上瑞线1825公里10米处时,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经抽取何某某血液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何某某的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2.67mg/100ml。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19〕J2394号检验报告、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4.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查获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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