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62********,汉族,中专文化,岑巩县大有镇中心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新兴开发区**街**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HB****号小型轿车,由岑巩县大有镇往岑巩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岑巩收费站广场路至迎宾大道路口100米处时,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1mg/100m1,后民警将其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21.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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