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栋**单元**楼**号,贵阳**设备有限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0年04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的贵A5****号小型轿车由富士康方向往清镇方向行驶,当日10时53分,行驶至金马大道贵安三中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何某某受伤,驾驶员唐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打电话报警。现何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