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682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企业员工,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房。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N****小型轿车行驶至沿江东路财政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检验,从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8.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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