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18〕4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27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沿遂宁市城区**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0.4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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