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河北省**市**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6日傍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朋友蔡某某等人在邹平市**办**农贸市场附近一饭店内吃饭喝酒。其间,何某某喝了三两左右泸州老窖牌白酒。19时许,何某某驾驶冀******号小型汽车沿醴泉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路口南侧处,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依法提取何某某静脉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在何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2.3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12月8日,经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1月26日19时50分,何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醴泉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路口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何某某血液乙醇检测,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3mg/100ml。2020年11月30日,邹平市公安局对何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12月8日,经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何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20年11月26日,何某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表,证实何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11月26日19时50分,在邹平市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何某某的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何某某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何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胶体金法检测,何某某甲基苯丙胺呈阴性。
(二)鉴定意见
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何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33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11月26日下午6点半左右,蔡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到邹平市**饭店内喝酒,何某某喝了三两多泸州老窖白酒,当日晚上七点多,何某某开车被查获。
(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