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成都市武侯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01时1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二环路东四段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挡下检查,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何某某进行检测和对何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样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119mg/100ml和111.8mg/100ml,何某某对此结果未提出异议,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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