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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何洗礼何某甲(曾用名何惜理何某乙),男,1984年9月9日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4090900164305221984********,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党组织关系在海口经济学院,系华铁传媒长沙分公司华铁传媒长沙**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9号2栋406房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水韵山城11栋2单元303房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洗礼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洗礼何某甲与朋友在天心区西湖鱼巷天心区**巷吃饭时饮酒,当晚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洗礼何某甲驾驶牌号为湘AR8P10湘******的小型轿车从吃饭地点出发,沿汇金路由南往北行驶时黄谷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洗礼何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1.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何洗礼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洗礼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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