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鲁G****T号白色奇瑞牌小轿车,沿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醇浓度为87.6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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