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41960********,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本市**花园**号,户籍地本市**办事处**村**埭**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V****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自本市宏润花园行至文兴路与江洲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当日19时32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4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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