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住该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牌二轮电动车,沿龙江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8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酒精呼吸检测单等;
2.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3.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 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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