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贵州省黔西县**乡**煤矿开采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乡**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义务,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晚,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皖DR****小型普通客车从百里杜鹃**小镇去百里杜鹃**小区,于当晚23时31分行驶至百里杜鹃大望线4公里加100米路处路段时,被百里杜鹃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出何某某当时的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2020年9月7日,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何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