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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2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龙海市九湖镇木棉村往九湖镇百花村方向行驶,至**村**号门口,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到路边花盆,造成花盆破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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