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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建筑工生活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何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无号牌的五羊牌燃油二轮车由新兴县新城镇时代广场往环城东路龙凤大酒店方向行驶,途径龙凤大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数值为107mg/100ml。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1.27mg/100ml,已达到国家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侦查阶段开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何某某本人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移送的光盘1张附卷归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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