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9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4********,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3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浙D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朝晖东**路45**号门口路段时,与涂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鄂JG****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何某某有酒驾嫌疑,将其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mg/100ml。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车驾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涂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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