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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1〕25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号,因本案于2021年3月1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浙J6****小型客车由健跳驶往横渡方向,22时53分许,行驶至三门县健跳镇228国道3850公里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1年3月19日,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因本案对何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措施。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血液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照被不起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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