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68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2020年7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兴隆镇向某某家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小型轿车从兴隆镇向金堂县福兴镇行驶,于当日21时许,当行驶至兴隆镇居委会外时因涉嫌酒驾被中江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9.1.6mg /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何某某 ”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7. 9mg /100ml 。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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