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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01987********,汉族,云南省金平县人,专科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朝阳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17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锦华路富春路口时,被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7.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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