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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63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川R*****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石油西路时被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执勤民警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后将其带至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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