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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胡满爱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住河南省博爱县****农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爱县磨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农场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何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为116mg/100ml,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44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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