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满爱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住河南省博爱县**镇**农场**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爱县磨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农场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何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为116mg/100ml,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44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