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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13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仪陇县**镇**安置区**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从锦绣路沿琳琅大道、吉庆街向六一安置区方向行驶,行至吉庆街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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