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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6********,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号,住南江县**街道**新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川******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江县**桥至南江县**方向行驶,21时22分,当车行至南江县集州街道**路**完小路口处时,被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民警查获。现场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3.2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6mg/100 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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