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8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一环路红瓦寺一家名为“嘎嘎鸭脑壳”的餐馆内吃饭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何某某从该处出发驾驶川A*****荣威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顺江路由地税路口往三官堂路口方向行驶。0时51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西部战区空军医院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90.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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