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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彭州市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0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从行驶至蒲江县鹤山街道龙头村1组8号外单沟路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何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何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何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4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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