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长城牌小型轿车从赤城镇顺东街凯撒酒吧出发,沿锦阳路、玉泉街向西华安置房方向行驶,行驶至蓬溪县玉泉街质量监督局外时,被蓬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118mg/100ml、112mg/100ml,遂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送检。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何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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