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四川省西充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朋友陈某某等人在西充县城北新区一饭店吃饭。吃饭期间,何某某用1两7装的啤酒杯喝了一杯45度左右的白酒和两杯左右啤酒。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3****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诚信大道出发经环城大道、212国道准备回家。22时03分,行驶至212国道1037公里5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值为134 mg/100ml。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7.5 mg/100ml 。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