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山东省郓城县人,身份证号码372928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集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芹,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鲁Q*****小型普通客车在天长市Y020线与千秋大道交叉口南侧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9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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