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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室(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市******宿舍**)。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23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BN****号小型轿车从无为市**镇“**大酒店”向**方向行驶,行驶至**北路**路段处被无为市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学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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