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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3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号附**号,住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单元**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3时49分许,被告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巴中市恩阳区玉山镇出发,途经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大茅坪镇,往巴州区城区方向行驶至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排垭村干堰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驾驶摩托车在乡镇道路上行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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