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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号,现住平昌县**********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 月8 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老字号烧烤”餐馆就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R****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金佛花园(老运管所坝坝)出发前往平昌县新华街,当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车行驶到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电影院道路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为97mg/100ml 。随后,平昌县公安局依法抽取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样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3mg/100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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