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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5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地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号,现住广州市番禺区****花园****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1时38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闽A87***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873乡道进雄数直街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0日

附: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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