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2020年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3时14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89****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进海龙路东41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4mg/100mL。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是偶犯、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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