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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90********,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中山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街**号,现住址为广州市荔湾区**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3时1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7P****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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