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四川省广安市**县**乡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19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LD4****的小型轿车,在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万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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